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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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南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織章程 91年8月訂定 100年9月經校務會議修訂
壹、依據: 一、部頒「特殊教育推行辦法」第四條之規定。 二、教育部88.8.10(88)參字第88097516號令「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五條。 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1.8.6九一教中(一)字第0910514956號函辦理。
貳、行政組織: 一、本校為推動特殊教育工作,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二、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為任務編組,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單位主管、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共同組成之,以推行特殊教育。 三、組織與職掌: 1.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之。總理委員會各項事宜。 2.執行祕書:由輔導組長兼任之。執行與協調委員會各項事宜。 3.委員:(以下設委員九人) (1) 由教務主任兼任之。負責特殊教育學生課業排定、學業輔導、轉介安置、升學轉銜等事宜。 (2) 由學務主任兼任之。協助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 (3) 由總務主任兼任之。負責校園安全暨無障礙空間之設立及維護。 (4) 由會計主任兼任之。負責各項教育及社政福利補助申請事宜。 (5) 由實習主任兼任之。負責身心障礙學生技術證照檢定相關事宜。 (6) 由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兼任之。負責篩選、鑑定、特殊教育教學工作與心理輔導事宜。 (7)由普通班教師代表兼任之。協助規畫特殊教育學生參與普通班學習活動及校園宣導活動等事宜。 (8)由校護兼任之。負責衛生、醫療、及專業團隊服務措施申辦事宜。 (9)由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擔任之。
參、工作項目: 一、擬訂本校特殊教育計畫。 二、負責推動學校特殊教育工作。 三、建立學校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四、召開安置會議提供特教學生轉銜服務。 五、協助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 六、辦理校內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七、規畫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八、其他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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